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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知公告

天津大学建筑工程学院印章管理办法(修订)

建工院发〔2022〕1

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印章的使用和管理,依据《天津大学印章管理办法》(天大校发202118 号)精神,结合学院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印章系指学院党委印章、行政公章、团委印章、业务专用章、用于学院事务办理的院领导名章以及相关电子印章。

本办法所称电子印章与学校关于电子印章的规定保持一致。

第二条 学院主要负责人为学院用印管理的第一责任人。学院办公室负责学院印章的使用和管理,与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对接印章的审核、刻制、启用、监管和废止等管理工作。

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、启用与废止

第三条 印章刻制的审批程序如下:

(一)需刻制新印章时,相关负责人须提交书面申请,由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并上报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后,提交校归口管理部门刻制。

(二)需更换破损印章时,相关负责人须提交书面申请,由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后,提交校归口管理部门更换。

(三)因工作需要刻制院级领导名章的,由院级领导本人确认并书面授权。

(四)因必要事由办理电子印章的,相关流程需符合学校规定。

第四条 印章刻制完成,学院办公室留存印模,并在学院网站公示后启用。

第五条 机构撤销的,原印章应通过学院办公室收缴至校归口管理部门封存归档;机构变更的,原印章应通过学院办公室上缴归口管理部门封存归档后,新印章方可启用。

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和保管

第六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包括:

(一)学院党委印章

1.用于以学院党委名义发出的公文、签署的文件等;

2.经学院党委批准的申报材料,如公派人员政审表、申报职称政治思想审核等;

3.经学院党委批准的发展党员材料、入党志愿书等;

4.以学院党委名义发出的证书、请柬、介绍信、奖状等;

5.其他依照规定、约定或审批意见,需要加盖学院党委印章的文件材料。

(二)学院行政公章

1.以学院名义向上级领导机关和主管部门报送的请示、报告等,向院外发出的函件、会议通知,院内印发的文件;

2.依据学校合同管理办法,可以加盖学院公章的合同、协议、备忘录、意向书等;

3.以学院名义颁发的证书、聘书等;

4.学院教职工申报科研项目、科研成果、科研奖励以及申请专利、商标等,根据相关规定需加盖学院公章的相关文件材料;

5.本院教职工或学生办理出国(出境)审批手续所需的相关文件材料;

6.学生证明、成绩单、学籍表等与学生事项相关文件资料;

7.其他依照规定、约定或审批意见,需要加盖学院行政公章的文件材料。

(三)学院领导名章仅适用于经院领导授权的学院相关事务办理,不得超出授权范围使用。

(四)用于学院开展相关业务而使用的印章仅限业务范围内使用,不得超出授权范围使用。

第七条 印章的使用程序如下:

(一)学院党委印章和行政公章:

1.申请用印业务,需由相关业务负责老师初审文件资料,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后,方可用印。

2.教职工科研类经费相关事务,经费负责人批准后即可用印。

(二)需加盖院领导名章的材料文件,须经院领导本人或委托授权人审核批准后,方可用印。

(三)需加盖学院其他印章的材料文件,须经印章负责人审核批准后,方可用印。

(四)电子印章的使用权限和审批流程与实物印章一致,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用印。

第八条 加盖印章要求端正、清晰,落款处加盖的印章应骑年压月。材料落款应填写日期,行章之日一般应为落款之日。

第九条 存在《天津大学印章管理办法》中规定不得用印的情况时,禁止用印。严禁在空白的介绍信、证件、奖状、证书及纸张等上用印。

第十条 印章的登记和保管

(一)学院指定专人负责使用、保管印章并建立相应的用印登记簿,对用印日期、用印事由、批准人和经办人等进行详细登记,登记簿保留 5 年;

(二)印章管理人员须严格执行用印规章制度,妥善保管印章,不得随意带离办公地点。如需在办公地点以外用印,应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,使用后及时放回存放地点。

(三)印章如有遗失,印章管理人员应当立即上报学院办公室和单位领导。

(四)电子印章密钥U盘的保管和实物印章相同,根据学校相关规定保管和使用。

第四章 附则

第十一条 不按要求保管和使用印章,造成印章丢失、盗用、仿制及随意使用印章的情况,除按《天津大学印章管理办法》追究责任外,视情节轻重程度,给予相关人员500元至2000元的绩效处罚。

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原《建筑工程学院印章管理办法》同时废止。

 

 

附件:

1.建筑工程学院备案印章一览表(2022年)

2.建筑工程学院印鉴使用登记表

3.建筑工程学院印章刻制申请表

4.建筑工程学院印章启用登记表

5.建筑工程学院院领导名章授权书

 

 

天津大学建筑工程学院

2022年4月1日